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及农业机械鉴定、技术推广、安全监督管理等机构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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