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第四十七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方案,应当由合作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企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后,应当通知债权人,签订清偿债务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企业不得合并或者分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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