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