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农村工作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日常工作由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