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审计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