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