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