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3-07-28 共 1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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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第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 第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第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 第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守法制统一原则,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 第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 第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遵循和把握客观规律,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 第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 第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 第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第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 第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 第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守法制统一原则,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第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坚持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适应经济社会... 第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恪守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遵循和把握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 第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依法有序参与,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设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与法规案起草

第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与法规案起草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 第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与法规案起草 第十一条 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当年审议项目、起草项目,以及进行立项论证或者预案研究的项目。 立法规划和... 第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与法规案起草 第十二条 立法项目一般应当先进行立项论证。 立项论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立法项目由市人民... 第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与法规案起草 第十三条 对于主题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情况复杂、暂时难以进入立法程序的项目,可以先进行预案研究。 ... 第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与法规案起草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重要立法项目,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和组织起草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与法规案起草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起草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进行... 第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与法规案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法规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可以组建专家顾问小组,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与法规案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法规案应当坚持地方立法的原则,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起草法规案应当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 第十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与法规案起草 第十八条 对于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2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

第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编制专项立法计划。 第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 第十三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与国家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 第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 第十四条 立法规划项目分为任期内完成制定、修改的法规,条件成熟时制定、修改的法规,以及根据情况和需要适时制定、... 第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 第十五条 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审议、立项论证、调研论证项目,以及根据需要安排的预案研究、立法后评估项目和法规清理工... 第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 第十六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法规案应当坚持地方立法的原则,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起草法规案应当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调查... 第十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十八条 立法项目起草前一般应当先进行立项论证。 立项论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立法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 第十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十九条 对于主题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情况复杂、暂时难以进入立法程序的项目,可以先进行预案研究。 预案研究工作由常... 第二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起草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对起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二十一条 起草法规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可以组建专家顾问小组,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二十二条 对于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 ​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十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第二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的...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 第三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有关专...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 第四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条 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一条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列席会议。 ...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在法规草案表决稿交...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及其修正案,由常务委员...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提案人提出法规案时,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第五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对于拟提请市...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法规通过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法规被修改的,应...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建立法规清理工作的组织协...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立法能...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 第三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 第四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法...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案...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由副...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的法规案,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 第五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前,书面提...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或者修正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区人民代表...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八条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八条 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提案人提出法规案时,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以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的形式修改...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对于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三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法规通过后,法规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法规被废止的,除相关地...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建立法规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 承担法规清理工作的常...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法规性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工作规... 第七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与天津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建立立法项目会商机制,起草单位、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等...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市...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要求,加强立法工作队伍...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