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提案人提出法规案时,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以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的形式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情况,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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