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建立立法项目会商机制,起草单位、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共同参与,就主要制度措施、分歧意见和工作进度进行会商。
重要立法项目,可以组建起草专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共同召集,协调解决重要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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