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十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十八条 立法项目起草前一般应当先进行立项论证。
立项论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立法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应当提出立项申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立项论证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立项、不予立项或者暂缓立项。立法项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立项论证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立项、不予立项或者暂缓立项。
立项论证的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上位法的执行情况、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核心条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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