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法规案应当坚持地方立法的原则,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起草法规案应当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调查研究,做好协调工作,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起草法规案应当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调查研究,做好协调工作,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