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十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十九条 对于主题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情况复杂、暂时难以进入立法程序的项目,可以先进行预案研究。
预案研究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牵头,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项目工作组,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课题组,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主要制度设计及法理依据等共同开展研究。具备立法条件时,进入立法程序。
预案研究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牵头,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项目工作组,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课题组,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主要制度设计及法理依据等共同开展研究。具备立法条件时,进入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