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二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起草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对起草工作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立法项目的,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法规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立法项目的,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法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