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