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