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关于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和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对主要问题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和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对主要问题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