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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