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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