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