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表决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表决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