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由副市长或者委托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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