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