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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