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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