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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