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