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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