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第二十二条 对于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