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