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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