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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