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但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对该法规案已经提出审议意见的,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可以不再提出审议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