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列席会议,就法规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说明情况,发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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