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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