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