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