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