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建立法规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
承担法规清理工作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情况,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者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法规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清理,提出处理意见。
承担法规清理工作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情况,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者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法规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清理,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