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对各自所属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开展总体评估,需要制定、修改的,提出纳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意见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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