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