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法规被废止的,除相关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法规被废止的,除相关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