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法规通过后,法规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和《北京日报》等媒体上刊登。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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