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五十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前,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对法规草案表决稿提出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依据和理由,并附有修正案草案。
对法规草案表决稿提出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依据和理由,并附有修正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