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的法规案,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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