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
第十三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 第十三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与国家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立法项目。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科学论证评估。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可以适时调整。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科学论证评估。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可以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