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如果法规案没有通过,该行政措施应当停止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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