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已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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