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因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需要采集样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动物养殖者动物应激损失补偿。
因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需要采集样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动物养殖者动物应激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