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